上述问题违反了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所应当进一步健全证券法律业务相关风险控制制度,加强证券法律业务管理,督促执业律师切实履行法定职责,提高执业质量,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
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